消防知识考试速记!!
消防救援设施
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一般规定
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2 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工业建筑
1.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2.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4. 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民用建筑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 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